去年這時候我還在靠杯學校學則修的很爛,同樣是今天我在發懶人包
。
適用依據與背景說明
依據:
1. 臺教學(三)字第1140028039號與勞動條5字第1140147685號
2.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工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之規定。
實習生性騷擾事件之適用規定與申訴管道
1. 性工法適用情形:
–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性騷擾,適用性工法。
– 可向雇主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 性平法適用情形:
– 教師定義涵蓋實習場域之指導人員。
– 若性騷擾者為指導人員,亦屬「教師對學生」事件,可向學校申請調查,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處理。
3. 兩法並行適用:
– 實習生可依情況選擇:
1. 向學校申請調查(依性平法)。
2. 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依性工法)。
各調查管道之處理機制
1. 向學校申請調查(性平法):
– 調查由外聘成員組成之調查小組進行。
– 學校應督促實習單位進行補救,必要時提供協助。
– 若確認性騷擾成立:
1. 可要求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等處置。
2. 若屬不適任,應辦理通報,不得再聘用或指派為實習指導人。
3. 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調查報告應移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處。
2. 向雇主申訴(性工法):
– 雇主調查後,得請求學校協助。
– 性騷擾成立時應依規定懲處,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 學校得據此檢討實習措施與辦理不適任通報。
3.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
– 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 認定成立者,依法裁處,並要求學校檢討實習措施與通報不適任。
4. 重複調查限制:
– 若事件已依性工法處理完畢,且學校已有共同參與調查,則學校不得再依性平法受理相同行為之調查申請。
其他補充說明
1. 涉及性侵害犯罪:依性工法第12條第6項,應依相關刑事法規處理。
2. 性霸凌事件:屬性平法範疇,無性工法適用,應向學校申請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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