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實習遭性騷權益保障攻略

去年這時候我還在靠杯學校學則修的很爛,同樣是今天我在發懶人包🤡。

📌適用依據與背景說明

依據:

1. 臺教學(三)字第1140028039號與勞動條5字第1140147685號

2.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工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之規定。

🧑‍🎓實習生性騷擾事件之適用規定與申訴管道

1. 性工法適用情形:

–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性騷擾,適用性工法。

– 可向雇主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 性平法適用情形:

– 教師定義涵蓋實習場域之指導人員。

– 若性騷擾者為指導人員,亦屬「教師對學生」事件,可向學校申請調查,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處理。

3. 兩法並行適用:

– 實習生可依情況選擇:

1. 向學校申請調查(依性平法)。

2. 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依性工法)。

🛠️各調查管道之處理機制

1. 向學校申請調查(性平法):

– 調查由外聘成員組成之調查小組進行。

– 學校應督促實習單位進行補救,必要時提供協助。

– 若確認性騷擾成立:

1. 可要求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等處置。

2. 若屬不適任,應辦理通報,不得再聘用或指派為實習指導人。

3. 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調查報告應移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處。

2. 向雇主申訴(性工法):

– 雇主調查後,得請求學校協助。

– 性騷擾成立時應依規定懲處,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 學校得據此檢討實習措施與辦理不適任通報。

3.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

– 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 認定成立者,依法裁處,並要求學校檢討實習措施與通報不適任。

4. 重複調查限制:

– 若事件已依性工法處理完畢,且學校已有共同參與調查,則學校不得再依性平法受理相同行為之調查申請。

⚠️其他補充說明

1. 涉及性侵害犯罪:依性工法第12條第6項,應依相關刑事法規處理。

2. 性霸凌事件:屬性平法範疇,無性工法適用,應向學校申請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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