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特定權利侵害)筆記

📖 核心概念

民法損害賠償條文以保護特定權利為主軸,包括:
生命權、身體/健康、人格權(名譽、自由等)、身分權,並擴及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227-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概述

1. 侵權行為成立

  • 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構成法律上侵權行為

2. 法律效果發生

  • 被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3. 加害人義務產生

  • 加害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

4. 賠償範圍確定

  • 依被害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 條文導向整理架構

✅ §192 損害賠償(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

  • 保護法益:生命權
  • 損害類型:財產上損害
  • 適用條件:不法侵害致死
  • 請求權人
    • 支出醫療、殯葬、生活需要費用之人
    • 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扶養義務者 →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有同居事實之對象或配偶
  • 請求內容
    • 實際支出金額(生前:醫護費用/葛屁後:喪葬費)
    • 法定扶養義務補償
  • 支付方式:準用 §193 II → 可定期金支付(須提出擔保)
  • 準用關係:→ §193 II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 §194 精神慰撫金(生命權之非財產損害)

  • 損害類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
  • 請求權人:死者之父母、子女、配偶
  • 請求內容: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和解行情價200萬:日籍的航空賠的比較多一點


Case:
老李車禍被老馬撞致重傷,住院3天並花費50萬元醫治,但仍不治生亡,老李的姊姊悲傷欲絕,只好將其下葬,請問老李的姐姐能向老馬請求?

擬答:

  1. 依民法192條內容所示,得基於致死(生命權)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向他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可基於醫療、殯葬、生活所需費用等支出作為請求標的。
  2. 而老李是因爲老馬衝撞導致重傷不治,在傷亡前住院治療而花費50萬,後續不治身亡。
  3. 若老李姊姊想向老馬請求§192之損害賠償,除需滿足老李本身因老馬衝撞而死亡之外,也同時需要證明該50萬花費是姊姊所支出,方可向老馬依照民法192條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身份

未婚夫或未婚妻:不行,因為婚約在民法上與配偶的性質不同。


✅ §193 身體、健康損害之財產損害

  • 保護法益:身體與健康
  • 損害類型:財產上損害
  • 適用條件:不法侵害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生活需要增加
  • 請求權人:受害人本人
  • 請求內容:收入損失、生活補助
  • 支付方式:定期金支付(需擔保)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有趣的議題

  1. 撞死人 vs. 把人撞成植物人:看起來撞死人比較便宜?
  2. 舉證責任會在誰身上?會不會變成被告反而開始藉由抓原告污點的方式企圖減少賠償。

案例:
老王酒後駕車將老張撞成重傷,導致老張下肢癱瘓。老張無法繼續原本的建築工作,老王應負擔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擬答:

  1. 按民法193條所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以至於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
  2. 而老王酒後駕車致老張下肢癱瘓,是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而下肢癱瘓本身也同時導致老張無法繼續從事建築工作。
  3. 綜上所述,老王可以按照民法第193條向老張請求未來基於勞動力減少所致的收入損失,以及短時間內因醫療照護所需而增加的費用。

✅ §195 I–II 人格權損害之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

  • 保護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重大人格法益
  • 損害類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
  • 請求權人:受害人本人
  • 請求內容:相當之慰撫金

📌 特別注意

不可讓與或繼承

原則禁止,例外:已承諾或起訴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刊登啟事)

釋字 656:不得羞辱性處分
憲判 111 年 2 號:法院不得命強制道歉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為例示而非全部。

相關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114%2C訴%2C263%2C20250429%2C1


✅ §195 III 身分權損害之非財產損害

  • 保護法益:身分法益(父母、子女、配偶間)
  • 適用條件:情節重大
  • 準用關係:準用 §195 I, II

✅ §227-1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保護法益:人格權(受債務不履行侵害)
  • 構成要件:債務不履行 → 人格權受損
  • 請求內容:準用 §192~§195、§197(短期消滅時間規定:兩年)

💬 案例實例
醫美失敗 → 可主張治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雇主補償與加害人賠償是否重疊?(最高院見解)

案例
小美至某醫美診所A進行植髮手術,但醫生甲術中操作不當導致感染,導致術後卻發生嚴重感染併發症。小美因此:額外支付後續治療費用共計新台幣15萬元因需住院治療及復原,無法工作一個月,損失薪資新台幣6萬元頭皮留下明顯疤痕,嚴重影響外觀,經歷嚴重疼痛及心理創傷。

請問:小美可向誰請求哪些項目的損害賠償?各項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為何?


🧠 補充筆記

🎯 慰撫金計算因素

法院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慰撫金數額:

項目說明
雙方社會地位當事人社經背景
經濟狀況收入、資產等
教育程度教育水平
工作能力、年齡影響收入與生活
侵害情節嚴重性與影響程度

🔄 條文間準用與對應圖示

考前複習

  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受害人可以如何究責?
    A: B
  2. B
  3. B
  4. B
  5. C
  6. C
  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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