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刑法總則第一章筆記

刑法總則第一章筆記目錄

第一節 刑法的意義1

一、刑法是什麼 1

二、刑法的形式 1

第二節 刑法的目的2

一、直接目的(罪刑法定原則) 2

二、間接目的 3

第三節 刑法的效力範圍5

一、時間因素 5

二、事件因素 5

三、時效問題 6

四、補充 6

第四節 刑事法律效果7

一、刑罰 7

第五節 刑法上的解釋8

一、解釋的意義 8

二、解釋的作用 8

三、解釋的方法與流程 8

四、刑法第10條的各種名詞解釋(因為真的太多所以單獨拉出來) 9

第一章 刑法基本概念

編者:陳紹宇


第一節 刑法的意義

  • 刑法是什麼
  • 刑法是國家用來處置犯罪者的法律依據。
  • 在古代,人們私自解決恩怨和紛爭,可能導致問題加劇。
  • 國家將刑罰權收歸國有,只允許國家對人民施加刑罰,並禁止私刑。
  • 刑法針對的是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
  • 刑法的功能不僅是處罰犯罪者,還有保護每個人的法益不被侵犯。
  • 刑法的形式
    • 廣義刑法
      1. 中華民國刑法(狹義刑法)
      2. 單行法規(特別刑法)
      3. 非刑法法規之刑罰規定

第二節 刑法的目的

  • 直接目的(罪刑法定原則)
    • 適用對象
      1. 刑罰
      2.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感化教育
        • 監護處分
        • 禁戒處分
        • 強制工作處分
        • 強制治療處分
    • 衍生法則
      1. 刑罰權內容由法律明定之原則
        • 空白刑法問題
          • 空白刑法是否違反法律保留
          • 空白刑法之正當性前提:授權明確性
      2. 不利益之習慣法禁止原則
        • 對於人民不利益之習慣法,不得作為刑罰之依據
        • 罪刑法定原則下之刑法必須是成文法
      3. 法明確性原則
        • 構成要件明確
          • 對於個別要件具體描述,可以透過解釋探知其意涵
        • 法律效果明確
          •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但仍允許相對不定期刑)
      4. 禁止不利益之溯及既往原則
        • 從舊從輕
        • 在新法對於當事人有利時為例外
      5. 禁止不利益之類推適用原則
        • 避免個人之自由或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不可預見的侵犯
        • 通說見解認為若以類推而有利於行為人時,則可不禁止類推適用
  • 間接目的
    • 比例原則(禁止侵害過當原則)
      1. 適當性原則
        • 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
        • 在各種可能性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衡平性原則
        • 手段與利益之間須具備妥當的平衡
    • 謙抑原則
      1. 國家權力的本質
      2. 刑罰的極限
        • 刑罰謙抑
          • 法律對於違法行為採取的最後手段(制裁)
        • 司法謙抑(補充)
          • 司法審查應尊重立法裁量,避免輕易否定
    • 罪責原則
      1. 罪責意思
        • 能遵守但選擇違法,故可被刑罰→不為而非不能
      2. 罪責原則的意義
        • 罪責之具備為課予刑罰的前提要件,無罪責即無刑罰
        • 刑罰與罪責需相當,不可超過其刑罰程度
      3. 衍生原則
        • 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 一罪不兩罰
          • 行為人受罰後即回復為「一般人」,重複罰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刑法功能
      1. 國家任務
        • 安全
        • 自由
      2. 實質犯罪的概念
        • 反社會或偏差行為,擾亂社秩,未必可罰,屬廣義犯罪
      3. 刑法功能主張
        • 預防理論
          • 刑法目的在防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犯罪,保衛社會
        • 應報理論
          • 刑法目的在處理過去已經發生的犯罪,確認責任
          • 應報≠報應(復仇)
        • 綜合理論
    • 法益理論
      1. 目的為保護法益
      2. 法益為受刑法確認且對人重要的利益
        • 個人法益
        • 超個人法益
        • 法益的憲法正當性
          • 基本權的結合
      3. 批評
        • 法益與法益持有者的脫鉤
        • 與責任原則的整合問題
      4. 修正
        • 法益概念的脈絡化
        • 與主體結合於自由理念下的法益理論
    • 規範理論
      1. 目的
        • 是人際互動規範的再確認
      2. 規範內容
        • 必須以維護主體間的自由為目的
        • 負責確認互動準則,並指導衝突時的責任分配
        • 犯罪行為是這套人際互動規範的違反
      3. 透過法律執行確認規範,讓人在框架下實現自由

第三節 刑法的效力範圍

  • 時間因素
    • 不溯既往原則(刑法第2條)
      1. 刑罰
        • 從舊從輕(§2I)
      2. 保安處分
        • 拘束自由
          • 從舊從輕(§2I)
        • 非拘束自由
          • 從新(§2II)
      3. 沒收
        • 從新(§2II)
    • 限時法
  • 事件因素
    • 屬地原則(主要判準)
      1. 核心(領域內)
        • 領海
        • 領土
        • 領空
      2. 擴張(國旗原則)
        • 船艦
        • 航空器
      3. 隔地(行為或結果之一在領域內)
        • 共同正犯→其他共正行為地
        • 共犯→正犯行為地
        • 大陸→屬我國
  • 屬人原則
    1. 核心
      • 適用我國在國外人民
    2. 需我國人犯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但該犯罪地不罰者不限
    3. 公務人員犯特定之罪(§6)
      • 瀆職罪(§§121-123、125、126、129、131、132、134)
      • 脫逃罪(§163)
      • 偽造文書罪(§213)
      • 侵占罪(§336I)
  • 保護原則(§8)
    1. 核心(對外)
      • 在國外侵害我國人之外國人
        • 外國人對我國人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2. 擴張(§5第1-7款)
      • 侵害國家法益重大之犯罪
      • 在國外對國家犯特定重大之罪
  • 世界法原則(§5第4款、§5第8-11款)
    1. 核心
      • 侵害跨國界共同價值之犯罪
      • 空安、毒品、蓄奴、海盜、加重詐欺
  • 時效問題
    • 追訴權
    • 行刑權
  • 補充
    • 外國裁判(§9)
      1. 受國外確定裁判→我國仍得處斷
      2. 以受國外裁判者→得免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特定人的適用效力
      1. 總統→刑事豁免權(C52、J627)
        • 暫時性程序障礙
      2. 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C73、J165+J435)
        • 個人刑罰排除事由
        • J165→中央及地方代表
        • J435→蓄意肢體不屬保障範圍

第四節 刑事法律效果

  • 刑罰
    • 目的性製造痛苦
    • 種類(刑§32以下)
      1. 主刑
        • 死刑
        • 自由刑
        • 罰金刑
      2. 從刑
        • 過往的從刑
          •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褫奪公權
        • 現有從刑
          • 褫奪公權
      3. 保安處分
        • 目的
          • 以罪責原則限縮刑罰
          • 導入特別預防觀念,讓犯罪人有機會更生
        • 種類
          • 拘束人身自由:感化教育‧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 對責任能力有欠缺之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刑訴121-1以下緊急安置)
  1. 沒收
    • 目的
      • 對於只有不法行為卻無罪責的案件進行規範
    • 可單獨宣告

第五節 刑法上的解釋

  • 解釋的意義
    • 在法律條文因為適用而發生疑義時,依照立法精神及意指進行文字剖析,而此時解釋本身就會變成法律適用的前提
    • 解釋對象
      1. 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2. 法文本身的疑義
      3. 憲法
      4. 法律
      5. 命令
  • 解釋的作用
    • 解釋法文本身疑義
    • 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 補充法律的不足
    • 統一解釋國家法令
    • 促進法令改變
    • 使法條能夠適應社會的多樣性
  • 解釋的方法與流程
    • 解釋的分類
      1. 文義解釋(主要解釋方法)
        • 以日常或專業上的意義作為根據來解釋
        • 可用於劃定法律解釋範圍
          • 逾越法律文義的解釋就不是法律解釋,而是法律續造

      2. 歷史解釋(沿革解釋)
        • 從立法沿革開始論證
          • 如:立法史、立法草案、文獻、立法理由、制定經過
        • 尋求立法者制定法條的目的
          • 或當初立法者的解釋
      3. 體系解釋
        • 為了維護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
        • 會特別注意法律概念或文句在刑法立法體系中的位置
          • 避免採取和其他法律發生矛盾的解釋
          • 採取能夠與其他法律相容的解釋
      4. 目的論解釋
        • 主觀目的解釋
          • 以立法者所欲實現之目的為解釋
        • 客觀目的解釋
          • 以法規範本身的目的(價值上所欲達成的結果)作為根據
      5. 文法解釋
        • 單就法律文句的意思做解釋
        • 對於法律概念無適用
      6. 立法解釋(如刑§10)
        • 由立法者解釋
        • 為減少用語之不同所造成的適用困難
  • 刑法第10條的各種名詞解釋(因為真的太多所以單獨拉出來)
    • 特定用語
      1. 以上、以下、以內
        • 連同本數來計算
        • 未滿則不含本數
    • 公務員
      1. 身分公務員
        • 依據條文:刑§10第二項第一款前段
        • 機關要件:行使公權力的政府組織
        • 事務要件:無
        • 權限要件: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 舉例:立委、法官
      2. 授權公務員
        • 依據條文:刑§10第二項第一款後段
        • 機關要件:無
        • 事務要件:從事涉及公權力所行使的公共事務
        • 權限要件: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 舉例:公立學校的採購人員、水利會會長
      3. 委託公務員
        • 依據條文:刑§10第二項第二款
        • 機關要件:無
        • 事務要件:從事涉及公權力所行使的公共事務
        • 權限要件:依法受公權力委託
        • 舉例:性平會委員、船長
    • 公文書
      1. 一定要是公務員製作
      2. 以文書作為載體而紀錄
      3. 於職務上製作,且對外產生法律效力
      4. 只牽涉私人關係則非公文書
        • 例:高為元跟小木屋鬆餅的店員買巧克力奶油鬆餅(超好吃)
    • 重傷(刑§10第四項)
      1. 重傷舉例(第1-5款)
        • 這是主要的判斷標準
        • 內容
          • 毀敗:生理機能完全且永久的喪失
          • 嚴重減損:未完全喪失,但已喪失大部分

      2. 概括(第6款)
        • 補充判準
        • 致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
          • 重大不致或難治:依照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療所耗費巨大
          • 如已依前項判準(a.)確定為非重傷時,不能再要求以此條規定做檢驗
    • 性交(§10V)
      1. 主觀要件:非基於正當目的
      2. 樣態:「進入」或「使之接合」
      3. 受體:肛門、性器、口腔
      4. 學界批判
        • 基於正當目的難道就不是性交嗎?
        • 如果是基於非正當目的的就一定是性交嗎?
    • 電磁紀錄(§10VІ)
      1. 受體
        •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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