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調個人自由化的時代,國家固然要鼓勵人民窮盡一切合法手段,來謀一己、一家之生計,以及追求最大的富足與快樂。但對於憑己力無法獲得社會公認最起碼的生活與物資水準者,國家當義無反顧的接手照顧與援助之。當國家未能履行這種職責時,即有愧於公理正義,且愧對於這些掙扎求生的國民。而國家施予這些待援國民的援手,不能是無法療飢禦寒的空泛道德訴求,而必須具體的在立法上、國家公權力實施上,提出真正有實惠的給付。—陳新民大法官撰於釋字第666號協同意見書
當我們以既得利益者的角度看待如今的社會,常會忽略這個社會當中總是存在這麼一群人,他們也奢求一份體面的工作、一個美滿的家庭以及交友圈,而政府有職責去保障他們最低限度的工作權以及生活水準,這才是一個國家政府該做的事情。而回過頭來看,現在我們的政府呢?台灣政府內部只會搞內鬥,時不時就是在立法院演相聲,他們難得團結的時候也是為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益,這樣是合理的嗎?在一個看顏色選舉的時代,我們真的有把權力授予給願意花時間在人民身上的民意代表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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