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前提

昨天上刑事制裁與執行法時剛好提到「前提」本身是重要的,不管是在看判決抑或是對話上。

從法的角度而言,確實刑罰本身就是為了使人對其錯誤的行為負擔同等的責任,若非罪不致死,保障其在出獄後能夠具有「混一口飯吃」的基本生存條件實屬合理。

但從徐乃麟所言之前提來討論,他將黃子佼與更生人之境遇畫上等號,進而論其有生存與工作的權利,卻又說這工作權應該是黃子佼本身要「復出」,若是群眾使其無法復出便指責是不給黃子佼混口飯吃,誰家混口飯可以年薪百萬?

蠻想聽看看 徐乃麟 到底在想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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