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帳務消消看

在今年的三月二十八號有一篇關於清大特殊教育學系副教授因詐欺取財遭判刑的判決書,這其實讓我很好奇將每年度的計劃經費與後續申請計劃經費掛勾的這個制度到底有沒有問題?

首先從案件事實來看,大概率是因為國科會計劃的結餘款用不完,所以選擇購買耗材來把剩餘款項花掉,以避免明年申請計劃經費時因去年款項執行率低而被刁難。雖說這種做法確實違法,但也在各系所碩班乃至實驗室大三四生的口中廣為流傳,成為俗稱的「鬼故事」。惟判決書內提及製購這些物品是黃XX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這點我認為還是應該回到「他買了什麼」作為討論標的。

從附圖來看,撇除陶瓷商品外,剩餘的三個品項(熱印紙、點字紙、膠膜)就特殊教育(特別是視障)而言不可謂不需要,那是否可論前項所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指稱用詞有失精準,而應該稱「意圖為實驗室不法之所有」呢?又回到前段撇除的陶瓷製品,通常價格破千的商品都需要在上面打上財產標,啊如果過了這麼多關卡都沒人知道這些商品應該要上標籤的話,是否能說整個制度本身就有一堆人沒在審核,而把風險丟回去給計劃主持人承擔?

且內文提到不知情之工讀生,就我自己替半院工作的情況來看,工讀生怎麼可能不知道這些收據是幹嘛的==,甚至收據本身可能還是工讀生替老師拿的。同理清華大學審核這件事情在我看來就是個笑話,平常連申請個補助都可以卡東卡西,怎麼到這案子就變成誤信,很顯然就是學校本身就放很寬,只是剛好教授跟別人有仇被檢舉才會爆開(否則正常來說也不會出現學術倫理的評議結果)。

回過頭來說,我認為在討論教授的主觀犯意以外更可以討論的點在於,假設亂報帳這件事情成為學術常態,那這類案子的發生究竟是因為制度有問題?還是其他因素促使教授寧願背負詐欺罵名也要這樣挪用公款來買奇怪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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